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创建时间:  2018-12-04  于瑞强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上大制〔2018〕3号)


为了进一步细化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明晰分工协作职责,确保勤勉尽责,依据《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上大内【2015】191号文)、《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相关规定,配套制定本细则(试行)。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校科技成果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的转化行为。以自行实施、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另行制定。

一、转化工作发起。技术转移中心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筛选、推广及转化洽谈;或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自行推广其科技成果,寻找合作方及洽谈合作方式。技术转移中心与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筹)协商,就“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团队”、“转化团队与完成团队的人员分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

二、转化项目立项。转化团队负责人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相关立项申请材料。技术转移中心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并完成形式审查后,正式启动转化工作。

三、成果价值评估。对于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或者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项目,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成果定价。

(一)、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转化团队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化价格。转化价格应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所给出的评估价。

(二)、如果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转化价格,技术转移中心、转化团队共同与合作方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形成书面洽谈备忘录(合作方、技术转移中心、转化团队负责人签字)。

(三)、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价格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作价投资】: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作价一般不低于100万元/项(低于100万元/项的,应采取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公司总股本的20%。

2、【转让或许可】:(1)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一般采用一次性结算的方式,每项科技成果(例如一个专利)的价格应不低于10万元/项;(2)若采用入门费(即初付费: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加提成方式支付的,每项科技成果(例如一个专利)的入门费应不低于10万元/项;(3)原则上不允许以纯提成方式支付转让、许可费用。

五、可行性论证(适用于作价投资项目)。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转化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席可行性论证会议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主要包括转化项目相关学科专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等。

六、职能部门审批。技术转移中心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审批,由相关学院(所、中心等部门)、技术转移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完成审批环节后,审批材料报国资管理部门、资产公司(仅作价投资项目)备案。

七、公示。技术转移中心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内容(科技成果内容、转化方式、转化价格、奖励方式及比例等)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可进入最后决议、实施环节。

八、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后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

(一)、【作价投资】: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均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后实施。

(二)、【转让或许可】: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项目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后实施。

上述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技术转移中心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该项目的转化与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形成该科技成果具体转化方式、以及对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实施奖励的决定文件。

九、转化方案实施。

(一)、【作价投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国资管理、资产经营等部门启动组建企业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发起设立手续。

(二)、【转让或许可】:由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受让方协商、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若合作内容涉及进一步试验、开发的,应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合同,并按横向课题管理。

十、奖励方案实施。

(一)、【作价投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财务、国资管理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对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实施奖励的决定文件,以股权形式实施奖励。

(二)、【转让或许可】:(1)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核算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根据转让费、许可费的实际到账情况,统筹兼顾团队人员奖励部分与学校保留部分,再按奖励分配方案实施奖励;(2)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附则: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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